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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厉打击飙车及非法生产、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2022年07月27日 19:16   浏览:2085   来源:枣庄热线

       为严厉打击飙车及非法生产、改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,净化道路交通环境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》《机动车修理业、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通告如下:

一、严禁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、追逐竞驶。对驾驶机动车飙车、追逐竞驶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恶劣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,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,予以行政处罚。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飙车、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二、严禁恶意宣传和炒作飙车、追逐竞驶行为。对在公共场所围观、起哄闹事,利用无人机参与寻衅滋事,以及利用网络制作、发布、传播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予以行政处罚。

三、严禁驾驶非法改装、无牌无证、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。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责令恢复车辆原状,处罚款。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,对该机动车依法处置。

四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、拼装或销售经改装、拼装的机动车。对生产、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、销售非法改装的机动车,没收非法生产、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,并处罚款;有营业执照的,吊销营业执照,没有营业执照的,予以查封;造成严重后果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。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,予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,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;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。

六、严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。情节严重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,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,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以阻碍执行职务,予以行政处罚。

市中公安分局、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中区交通运输局、市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中区网络安全保障中心,根据各自职责对飙车及非法生产、改装、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,严厉打击。

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,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,共同创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。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改装、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,举报情况经查属实,予以奖励。


市中公安分局 :110

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12315

市中区交通运输局:0632-3878009

市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:0632-3096532

市中区网络安全保障中心:0632-3083637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市中公安分局

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市中区交通运输局

市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

市中区网络安全保障中心

2022年7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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