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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枣庄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。记者了解到,陈某某伙同其他涉案人于2016年3月从枣庄某遗址内盗掘出9件青铜器文物,后以320万元价格对外转卖。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4件为国家一级文物,剩余5件为国家二级文物。
据了解,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,于2017年12月22向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;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,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经查,2016年3月下旬,陈某某伙同巩某某(已判刑)、武某某(已判刑)、徐某某(另案处理)、秦某某(另案处理)等人到枣庄某遗址内盗掘出九件青铜器文物。据了解,该遗址于2015年6月23日被确立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。2016年4月份,巩某某将九件文物以320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徐某甲,徐某甲支付200万元,被巩某某、武某某等人分赃。
调查中,公安机关在徐某甲经营博物馆内将盗掘九件青铜器文物扣押,后经鉴定其中4件为国家一级文物,剩余5件为国家二级文物。经枣庄市文物局认定及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,盗洞涉及遗址保护本体,盗掘行为损害了该文化遗址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。
记者注意到,该遗址曾被王某某等同伙盗掘过,然而并没有盗掘到文物。2016年3月份,王某某伙同王某甲(已判刑)、巩某某(已判刑)、刘某甲(已判刑)、刘某乙(已判刑)等人为了到枣庄某遗址内盗掘,夜间到遗址内使用探针、洛阳铲等工具采取扎取土层方式探测三次并在遗址内盗掘一个盗洞,没有盗掘到文物。后经枣庄市文物局认定,盗洞涉及遗址保护本体,盗掘行为损害了遗址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,后经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,盗洞涉及遗址保护本体,该盗洞损害了遗址完整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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